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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指南
2020-09-19 16:2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一、参保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不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三、参保缴费及财政补助

2021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16/人·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80元长期护理保险每人每年36元)。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人均补助每人每年550元,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人均补助每人每年30元。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给予全额参保补贴个人不缴费;与上述人员非重叠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政府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16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80元,长期护理保险36元)。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提醒:202011日-2020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市直或东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免缴当年2020医保;还需在20209月-12月为新生儿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四、医疗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

 

 

 

 

医院等级

费用明细

起付线

甲类项目

精准扶贫对象

 

乙类项目

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

职工

居民

单价一万元以内(含)

单价一万元以上(不含)至三万元以内(含)

三万元以上(不含)

一级及以下

200

95%

85%

90%

先自付5%,然后按甲类报销

先自付5%,然后按甲类报销

先自付10%,然后按甲类报销

先自付20%,然后按甲类报销

二  级

600

90%

75%

80%

三级及以上

1000

85%

60%

60%

1、14周岁以下儿童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2、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900元/人的标准定额补助

4、异地就医因疾病需要转市外就医、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和在市外突发疾病需要就近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计算待遇,按省内降低10%、省外降低15%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其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日支付限额为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其按规定转诊至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住院相关规定支付,其中,门诊起付标准比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元其中,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300元。

3)“两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购买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所需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管理,“两病”药物费用与其他疾病门诊费用合并计算,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元(含同时患有高血压)纳入门诊累计支付计算范围,且包含在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患“两病”并符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2、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谈判价、限额或据实报销等方式支付。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时间为每年的2月,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含康复期治疗)、慢性肾功衰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及肺结核等慢性病常年受理。

3、家庭病床。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或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参保患者,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所需费用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75%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1800元。享受家庭病床待遇期间,停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长期卧床且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

(三)大额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2020年标准为1.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为: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支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

2、精准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孤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千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当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5千元以上的部分5千-3万元(含)65%,3万元-10万元70%,10万元以上80%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孤儿当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5千元以上的部分,5千-3万元(含)按55%,3万元-10万元65%,10万元以上75%比例支付。

、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新入学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其他首次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2、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住院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6个月以上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的,从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4、参保人员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从职工医保向城乡居民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城乡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办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省通用,已在湖北省范围内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持原参保地已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办社会保障卡:在湖北省范围内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外省在荆门参保的人员,需提供一寸白底深色衣服彩色免冠登记照电子版一份,成年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十八岁以内儿童提供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报东宝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统一办理。
    补办社会保障卡本人办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结算中心服务大厅。代办人员请携带补办人员身份证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到东宝区社保结算中心大厅(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东宝区人力资源市场1楼  0724-2330187 ) 

    

如因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所有解释权在东宝区医疗保障局。

东宝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地址:东宝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泉口一路15号

监督举报:0724-2372743             

门诊窗口0724-2377729 

住院窗口0724-2371583       

长护窗口0724-2372413 

泉口街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0724-23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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